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易字第120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炳奎
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
9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林炳奎被訴侮辱公務員部分,無罪。
二、林炳奎被訴公然侮辱部分,不受理。
理 由
壹、公訴意旨略以:緣被告林炳奎於民國113年2月24日15時55分 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本案機 車),行經臺東縣臺東市正氣路與精誠路之交岔路口(下稱 案發處所)時,因未戴安全帽為告訴人即臺東縣警察局臺東 分局中興派出所警員余任攔查舉發交通違規;詎被告明知告 訴人余任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,竟仍因不滿取締,即基 於侮辱公務員、公然侮辱之犯意,在性質屬不特定人均得共 見共聞之案發處所,當場對告訴人余任辱罵以:「你還他媽 的B,開阿」等語,足以貶損公務員執法之公信、尊嚴,及 告訴人余任之人格、社會評價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 、第309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、公然侮辱罪嫌,併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,從一重處斷等語。
貳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,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、職務 報告、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所影片譯文表、刑案現場 測繪圖、刑案現場照片、密錄器影像檔案光碟等證據資料, 為其主要論據。
參、本院茲判斷如下:
一、無罪(即被告涉犯侮辱公務員罪嫌)部分:(一)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、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,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 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,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,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據,或證據不足以證明,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,作 為裁判基礎(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、30年上字第81 6號、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);且認定犯罪事實所
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,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,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, 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 ,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(最高法院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)。再刑事訴訟法新制採行改良式之 當事人進行主義後,檢察官負有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,法院僅立於客觀、公正、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, 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,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,是 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、所提出之證據,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,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,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,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,俾落實無罪推 定原則(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、100年度台上 字第4036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
(二)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涉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,辯稱:伊當 時係因為被攔查心情不好,無處宣洩才罵出來,沒有要妨 害警員執行,也沒有不利他辦案的情形等語(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0號刑事一般卷宗【下稱本院卷】 第131頁)。茲分析如下:
1、按刑法第140條之罪,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部分,應限於 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,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 目的,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。法院於個案認 定時,不得僅因人民發表貶抑性之侮辱言論,即逕自認定 其必具有妨礙公務之故意,蓋人民有時係因為自身權益即 將受有不利,例如財產被強制執行、住所被拆遷、行為被 取締或處罰、人身被逮捕拘禁等;而其當場之抗爭言論或 由於個人修養不足、一時情緒反應之習慣性用語;或可能 是因為人民對於該公務員所執行之公務本身之實體或程序 合法性有所質疑,甚至是因為執法手段過度或有瑕疵所致 。國家對於人民出於抗爭或質疑所生之此等侮辱性言論, 於一定範圍內仍宜適度容忍。又按國家本即擁有不同方式 及強度之公權力手段以達成公務目的,於人民當場辱罵公 務員之情形,代表國家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原即得透過其他 之合法手段,以即時排除、制止此等言論對公務執行之干 擾。例如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本人或其在場之主管、同僚等 ,均得先警告或制止表意人,要求表意人停止其辱罵行為 。如果人民隨即停止,則尚不得逕認必然該當系爭規定所 定之侮辱公務員罪。反之,表意人如經制止,然仍置之不 理,繼續當場辱罵,此時即得認定行為人應已具有妨害公
務執行之主觀目的,進而據以判斷其當場辱罵行為是否已 足以影響公務員之執行公務(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 判決參照)。
2、查被告於113年2月24日15時55分許,駕駛本案機車行經案 發處所時,因未戴安全帽為證人即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中興派出所警員余任攔查,並由同所警員古翊伶負責製單 舉發;及其當場對證人余任辱罵以:「你還他媽的B,開 阿」等語各節,均為被告所不爭執於本院審判期日時坦承 不諱(本院卷第50至52頁、第131頁、第133頁),並有證 人余任於本院審判期日時之證述、刑案現場測繪圖、臺東 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(東警交字第 T00000000、T00000000號)、密錄器影像檔案光碟、本院 113年8月19日勘驗筆錄各1份(本院卷第81至82頁,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80號偵查卷宗【下稱偵卷 】第25頁、第31頁,置於偵卷所附「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偵查錄音(影)儲存媒體存放袋」,本院卷第77至80頁) 及刑案現場照片3張(偵卷第27至29頁)在卷可稽,咸堪 認定,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 罪嫌,固非無稽。
3、惟考諸卷附本院113年8月19日勘驗筆錄(勘驗內容詳如附 件【下同】)所示之案發脈絡,可知被告係於向證人余任 央求免予製單舉發遭拒,乃至於聽聞證人余任以照後鏡損 壞不予修復為由,指示負責製單舉發之同所警員古翊伶再 次舉發後,始當場對證人余任辱罵以:「你還他媽的B, 開啊」等語,期間並多有「我小孩子在家裡啦,你要開甚 麼開,你開我是要怎麼辦。」、「那你要抓不是沿路都要 抓,一天五百個。我等一下跟在你車後面,你看要不,若 是沒戴你不開,拍照我跟你講,告你瀆職我跟你講,跟你 好好講不聽吼,我就在你後面,8720對不對,我就跟著後 面,我跟你講好好講你不聽,我就跟你到分局,你到分局 我再走。」、「你開啊,等一下,沒有、沒有後照鏡,你 不開,8720,1220,馬上檢察署訴願法馬上上去,嗯啊, 來啊,要搞大家來搞啊,現在有沒有在開,0000000,你 寫我也寫啊,嘿對不對,我每天給你8720,你出巡我跟著 你,我住後面你要是不開瀆職,來啊,你要記過來啊督察 ,我舅舅是督察,來啊笑你們跩什麼跩,老頭子跟你求情 ,你還他媽的B,開啊。」等情緒性用語,甚至於為「不 法平等」之主張,加以其前開辱罵言語,係與所述「老頭 子跟你求情」之語句緊密相連,則被告之所以出言辱罵, 顯足認係因己身權益將受有不利而為之一時情緒反應,意
在表達不滿,難認其主觀目的係在妨害公務;尤查被告辱 罵對象係證人余任,要非負責製單舉發之同所警員古翊伶 ,甚佐以卷附本院113年8月19日勘驗筆錄所示,亦可知被 告斯時係面朝己身車輛椅墊,併於其上小紙條書寫證人余 任之可識別身分資料,此併有證人余任於本院審判期日時 所證:影片中林炳奎提到的8720、1220,應該是伊車牌號 碼、臂章編號等語(本院卷第81頁)可憑,明顯未對員警 製單舉發之行為有所抗衡,且期間被告除有對證人余任辱 罵以:「你還他媽的B,開阿」等語外,始終未見其另有 辱罵證人余任或同所警員古翊伶情事,甚至於遭證人余任 聽聞前開辱罵言語旋以現行犯為由予以逮捕時,同未見其 有何積極肢體反抗行為,當益徵被告係因心有不滿、為圖 宣洩,方出言辱罵證人余任,主觀目的要非在妨害公務至 明。
4、又檢察官雖於本院審判期日時執詞:依密錄器影像可知, 被告於辱罵公務員前,有對警員余任表示:「你要開甚麼 開」、「我等一下跟在你車後面」等語,並直言其車牌號 碼、編號,業顯露阻止員警舉發違規之妨害公務之目的, 故其出言辱罵時,主觀上亦有此犯意等語(本院卷第133 頁),以為不利被告之論據。然查被告辱罵證人余任緣由 ,係因其向證人余任央求免予製單舉發遭拒,乃至於聽聞 證人余任指示同所警員古翊伶二次舉發,始心有不滿、出 言宣洩等節,業經本院認定在前,是被告顯非係意在藉侮 辱公務員之行為,圖免遭員警製單舉發,則檢察官前開論 據自不無倒反因果(即執被告央求免予製單舉發遭拒之「 事後」反應,作為其圖免遭製單舉發目的之「事前」手段 ,進而論證被告具有妨害公務犯意)之嫌,當難憑採。 5、從而,被告之所以出言辱罵證人余任,既係意在表達己身 遭製單舉發之不滿,而非藉此行為妨害公務即圖免遭製單 舉發,則其所為顯已與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之主觀 構成要件有所未合,而此復未經檢察官提出其餘積極證據 以為被告不利之證明,本院自無從認檢察官業盡其證據提 出、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,基於事實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 ,當應為被告有利,即其未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侮辱公務員 犯行之認定。
(三)綜上所述,檢察官所舉積極證據尚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至有 所懷疑之程度,亦無法說服本院以達到被告侮辱公務員有 罪認定之確切心證,依「罪證有疑、利於被告」之證據法 則,即不得任意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,遽為其不利之認定 ,是揆諸前開條文、判例及裁判意旨,本院自應為被告無
罪判決之諭知。
二、不受理(即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)部分:(一)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 告訴;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,未經告訴、請求或其告訴、 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 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(二)經查,本件告訴人余任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,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,經本院 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結果,亦同此認定,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余任業與被告於本院和 解成立,並於其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後,具狀撤回告訴,有 和解筆錄、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、中國信託銀行 轉帳明細表、刑事撤回告訴狀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電話紀 錄表各1份(本院卷第105至106頁、第107頁、第109頁、 第113頁、第115頁)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規定,爰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提起公訴,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,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書記官 江佳蓉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附件
密錄器時間 勘驗標的:密錄器影像檔案光碟;檔案名稱:2024_0224_155540_052 2024/02/24 15:55:39 15:56:09 15:56:48 15:57:08 15:57:39 15:58:39 15:58:59 15:59:20 15:59:34 16:00:00 16:00:38 畫面中警員(下稱余警)站於其所騎乘警用機車旁,面對騎乘白色普重機之林炳奎(下稱被告),被告身後有另名員警站於其所騎乘警用機車旁(下稱古警)。 余警:「身分證報一下。」 被告:「身分證台灣Z000000000。」 余警:「121。」 被告:「林炳奎0000000。」 余警同時操作警用PDA。 被告:「林炳奎460826。」 被告:「年輕人我回去拿安全帽,在轉角好不好。」 余警:「你要開嗎?(此係詢問古警並將PDA轉交給古警後轉身)要開單喔。」 被告:「不要啦,我就轉彎過去拿安全帽拜託一下。」 余警:「你都不戴了。」 被告:「拜託一下我…」 古警:「你後照鏡也沒有阿,你一支不見了。」 被告:「喔斷掉了。」 古警:「你要去修阿,這個也可以開餒你知道嗎。」 被告:「我過去拿,拿一下好不好。」 余警:「要開要開。」 被告:「我小孩子在家裡啦,你要開甚麼開,你開我是要怎麼辦。」 被告:「那你要抓不是沿路都要抓,一天五百個。我等一下跟在你車後面,你看要不,若是沒戴你不開,拍照我跟你講,告你瀆職我跟你講,跟你好好講不聽吼,我就在你後面,8720對不對,我就跟著後面,我跟你講好好講你不聽,我就跟你到分局,你到分局我再走。」 余警:「欸翊伶。」 被告:「你乾脆直接回分局。」 余警:「那個也順便開一開啊。」(自始負責製單員警為古警) 被告:「隨便你開啦,嘿再開啊。」 余警:「反正這個本來就要開啦。」 被告:「你開啊,等一下,沒有、沒有後照鏡,你不開,8720,1220,馬上檢察署訴願法馬上上去,嗯啊,來啊,要搞大家來搞啊,現在有沒有在開,0000000,你寫我也寫啊,嘿對不對,我每天給你8720,你出巡我跟著你,我住後面你要是不開瀆職,來啊,你要記過來啊督察,我舅舅是督察,來啊笑你們跩什麼跩,老頭子跟你求情,你還他媽的B,開啊。」(被告為上開言語時,係立於車輛旁,面朝車輛椅墊、手中持筆,並展開小紙條,欲於其上書寫,面朝車輛方向,未面向兩位警員) 余警:「來,罵髒話,來,罵髒話,現行犯逮捕。」同時欲壓制被告。 被告:「我沒有罵髒話。」 余警:「你他媽的B,來現行犯逮捕。」 被告:「我寫一下。」 余警:「過來過來。」 被告:「罵髒話你法院訴訟啊。」 余警:「來逮捕,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。」 被告:「我寫一下再來,我不會走我不會走,我寫一下我要先寫。」 余警:「等一下你現在現行犯。」 被告:「你現在我手有傷喔會痛喔,你不要動喔你不要動喔。」 古警:「先生,剛剛好聲好氣。」 被告:「我沒有怎麼樣啊我要寫字啊。」 古警:「你剛剛罵我們甚麼。」 被告:「好我跟你道歉好不好,我不應該講那個好不好。」 余警:「我不管我不管。」 被告:「我寫一個字你放我不會走。」 古警:「你剛剛說甚麼。」 余警:「我現在你再一直罵你再一直罵,來。」 被告:「你不要動我寫一個字你放手我不會走。」 余警:「你現在現行犯,我怕你逃跑我把你抓住。」 被告:「好你去訴你去訴願你去訴訟啦。」 余警:「我不管,你不要再亂罵了。」 被告:「我的手受傷喔。」 余警:「不要亂罵了。」 被告:「我的手剛受傷。」 余警:「不要再罵了。」 被告:「你放下來我手受傷,嘖。」 余警:「從頭到尾一直罵。」 被告:「我七十歲你不用這樣對待老人懂嗎。」 古警:「那你為什麼要罵我們。」 被告:「我剛剛不小心罵,好那我跟你道、對不起可以吧。」 古警:「我們在正氣路。(用無線電)」 被告:「好了。」 余警:「我不管。」 被告:「你現在抓著幹甚麼。」 余警:「你現行犯等下你逃跑怎麼辦。」 被告:「我車子在這邊我不會走。」 古警:「來啦我剛剛好聲好氣的跟你講話,也沒有跟你說甚麼。」 被告:「對。」 古警:「那你就這樣子跟我們…」 被告:「問題是我跟這大哥他講說…」 古警:「我們密錄器都有錄到你講甚麼。」 余警:「我知道啦,這錄東西沒有錯啦,問題是我到旁邊我叫他不要開。」 古警:「那你(聽不清)…」 被告:「大家互相嘛對不對。」 古警:「這個是事實。」 被告:「對。」 古警:「你沒戴安全帽是事實嘛。」 被告:「對我知道我在跟他求情說你讓我到轉口拿帽子嘛對不對他不要嘛。」 檔案結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