呈報清算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93年度,640號
TPDV,93,司,640,200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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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3年度司字第640號
聲 請 人 芹澤真澄即高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相 對 人 高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報,特此裁定。
主 文
聲請人應補正:(一)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(含財產目錄,若無財產,亦應以書狀表明)送請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;(二)上開資產負債表(含財產目錄)於監察人審查後,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;(三)清算人就任後,以三次以上之公告,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。 理 由
一、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,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,造 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,送請監察人審查,提請股東會承認 後,並即報法院;又清算人就任後,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 ,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。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 、第32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事件,就主文所示事項迄未補 正,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,命為補正,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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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芹澤真澄即高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