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82號
聲 請 人 康蔡麗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紙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,並於民國113年4月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 3年度司催字第71號卷宗審認無訛。
三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年10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
附表:
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年度/代號 股票號碼 股數 001 康蔡麗華 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4/NB 8-10 30 002 康蔡麗華 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4/NC 3-7 50 003 康蔡麗華 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4/ND 2 1000 合計 1,5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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