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115號
TNDV,113,重訴,115,202410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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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15號
上 訴 人 朕荃科技有限公司
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炳睿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
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
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上訴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
陳炳睿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不服部分,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76,664元,上訴人陳炳睿就原判決主文第2項不服部分應補繳上訴裁判費34,170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書記官 曾盈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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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朕荃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