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671號
TNDV,113,訴,671,20241004,6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7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男(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)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麗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528,00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53,9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顏珊姍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