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再易字第63號
抗 告 人 鄭阿中即泉源建材
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再審之訴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
國94年9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,00
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
院如數繳納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謝梅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