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494號
TNDV,113,訴,494,202410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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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94號
原 告 許銘財
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
被 告 鄭國彥
吳財鼎
吳宏倫
陳冠廷
杜浚鏵
蔣清發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
黃郁婷律師
林育如律師
被 告 鍾武國
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經本院
刑事庭移送前來(110年度附民字第3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,就向被告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陳冠廷杜浚鏵蔣清發、鍾武國請求連帶賠償新臺幣1億915萬80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2,532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前開追加之訴。 理 由
一、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同院民事庭,依同條第2項規定,固應免納裁判費。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,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, 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,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如原告 於移送民事庭後,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,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,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 範圍部分,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(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 第781號判決參照)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孫新發陳國欽馬大川、展璋鋁 業有限公司昇元鋁業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(下同) 1億915萬80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(見附民卷第5至9頁),經 本院刑事庭於112年10月26日、同年12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則移送 民事庭後,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



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,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 分,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。
三、查原告於113年2月2日具狀追加鄭國彥吳財鼎吳宏倫陳冠廷杜浚鏵蔣清發、鍾武國為被告(見本院卷一第19 至21頁),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(下同)1億915萬8080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就追加鄭國彥吳財 鼎、吳宏倫陳冠廷杜浚鏵蔣清發、鍾武國為被告,聲 明請求連帶賠償1億915萬80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62,532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。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張鈞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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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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