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907號
TNDV,113,訴,1907,2024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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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907號
原 告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樟山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本院對被告金億環保科技
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,扣除
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萬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
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謝婷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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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