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823號
TNDV,113,訴,1823,2024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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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823號
原 告 李林小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櫻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830元,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,尚
需補繳6330元(計算式:6830元-500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于子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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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