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819號
TNDV,113,訴,1819,2024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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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819號
原 告 劉陳美惠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許乃心核發支付命
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18553號)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,725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
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
02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
27,52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鄭伊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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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