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552號
原 告 鍾肇云
被 告 黃偉杰
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42號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罪嫌疑,現由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42號案件審理中,該犯 罪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刑事訴訟終 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