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465號
TNDV,113,訴,1465,202410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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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465號
原 告 吳素華
被 告 蔡易鑫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
3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利息起算日「民國112年10月24日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民國112年10月25日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須附具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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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