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967號
TNDV,113,補,967,2024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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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967號
原 告 戴淑慧
上列原告對被告余庭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
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
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林怡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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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