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87號
原 告 吳柏樺
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
蔡長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54,835元之本息
,依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0月29日臺灣銀行賣出美金現金匯率32.
37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249,009元【計算
式:254,835元32.37=8,249,00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82,6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紹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