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694號
TNDV,113,監宣,694,2024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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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694號
聲 請 人 蕭吳阿綢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之5

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。復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又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 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 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二、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,惟未繳納裁判費,且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9月5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242號裁定命聲請人 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,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 仍未補繳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家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等 附卷可憑。是依上開規定,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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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