另行選定監護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681號
TNDV,113,監宣,681,2024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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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113年度監宣字第681號
聲 請 人 郭俊逸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0號4樓之3

上列當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定郭俊逸(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郭虹瑤之監護人。
指定郭恩碩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郭虹瑤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郭虹瑤之弟弟,郭虹瑤前經鈞 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56號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,並由郭虹瑤 之母親丁美智為其監護人,惟原監護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17 日死亡。為此,爰聲請鈞院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郭虹 瑤之監護人,並指定關係人郭恩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。
二、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 監護人者,法院得依受監護人、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,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:㈠死亡。㈡經法院許 可辭任。㈢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,民法第1106條第1項定 有明文;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,於成年人之監護 亦有準用。經查:
(一)本件受監護宣告人郭虹瑤前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156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,並由受監護宣告人郭虹瑤之 母親丁美智為監護人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 監宣字第156號卷宗核閱屬實,堪予認定。本件聲請人係 受監護宣告人郭虹瑤之弟,郭虹瑤之原監護人即母親丁美 智已於113年9月17日死亡等事實,亦有戶籍資料及親等關 聯查詢單在卷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為受 監護宣告人郭虹瑤另行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,自屬 有據。
(二)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郭虹瑤,最近親屬有大姊林郭虹玲 、二姊郭虹芬、妹妹郭虹瑋及弟弟即聲請人郭俊逸等情, 有戶籍謄本及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查,聲請人為受監 護宣告人郭虹瑤之弟,願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郭虹瑤之監 護人,且受監護宣告人郭虹瑤其他姊妹亦同意由聲請人擔 任監護人,是認改由聲請人擔任郭虹瑤之監護人,負責護 養及照顧郭虹瑤並管理其財產,應能符合郭虹瑤之最佳利



益,爰選定聲請人為郭虹瑤之監護人。而關係人郭恩碩係 受監護宣告人郭虹瑤之姪子,復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,此有聲請人所提同意書在卷可憑,爰併指定郭恩 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8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8  日 書記官 許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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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