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蔡麗羚即蔡靜怡
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(法扶律師)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1,530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郵 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 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 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。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費1,000元,債務人於法院調解 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,聲請更生或清算者,以其調解之聲請 ,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不另徵收聲請費,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、第2項規定甚明。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(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77號)未能成 立,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,有本院113年9月 1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,則本件經本院調查 後,茲審酌更生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,認有命債務 人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,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 人之人數,連同聲請人合計3人,暫以每人10次,每次郵務 送達費51元估算,應預納1,530元【計算式:3×51×10=1,530 】。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,限該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