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財簡字,113年度,1號
TNDV,113,家財簡,1,2024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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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
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0號

被 告 乙○○

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
複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;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 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者,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 先決問題者而言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判意旨 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,被告辯稱其積 欠訴外人丙○○抵押借款債務新臺幣(下同)800萬元,原告 否認之,並對於被告及丙○○訴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,經本院 以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案審理中。經核被告是否積欠丙○○ 抵押借款債務800萬元,攸關被告婚後剩餘財產之金額,及 原告是否得獲剩餘財產分配、得獲分配之金額,乃本件原告 訴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否有理由之前提,是前開確認抵押 權不存在事件為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之先決問題,揆 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,本院認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 於上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訟尚未終結確定前,有停止訴訟 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楊琄琄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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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