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24號
TNDV,113,家繼訴,24,20241022,2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
原 告 陳建中

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
楊雨錚律師
被 告 陳雅玲
陳雅俐
劉新
劉祐材
劉明得
劉新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:「遺產項目」欄,關於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」更正為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易佩雯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