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536號
聲 請 人 許瑞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
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命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伍佰元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次按,聲請人之聲請,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年9 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並於民國113年9月30日送 達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附 卷足證,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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