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3年度,509號
TNDV,113,司聲,509,2024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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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509號
聲 請 人 臺南市第142期新化區新平(一)自辦市地重劃區重
劃會
法定代理人 李榮鎮

相 對 人 梁滿里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法發放現金補償款,欲通知 相對人領取,惟相對人未居住於戶籍址,現行方不明,為此 提出本件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於民國00年0月間遷出○○,於遷出前設籍臺南 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,且目前查無現戶設籍資料,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戶籍 資料結果各乙份在卷。且經本院按聲請人查報之相對人稅籍 地址囑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訪查結果,經該局查覆 其轄區內並無聲請人查報之址,且經該局派員訪查相對人之 弟結果,其表示相對人已居住國外多年,此有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內湖分局民國113年10月3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330755 51號、同年月9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33076766號函在卷。 另經本院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,該局亦查覆稱查無相對人 國外聯絡地址資料,此亦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乙份在卷可 稽。足證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,惟仍未能查知相 對人之居所,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,並無怠於應有注意 之情形。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另本件應行國外 公示送達,併此說明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,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5  日


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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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