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4320號
TNDV,113,司繼,4320,2024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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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4320號
聲 請 人 郭春鈺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

郭千禕

郭玫

郭晏伶



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之管轄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。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、 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繼承人甲○○(下稱被繼承人)於民國113年8月26日 死亡,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○○路0 0○0號」,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、個人基本資料等在 卷可參,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 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,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提出聲請,於法未合,爰依前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,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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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