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3838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
法定代理人 王風勝
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繼承人孫秀嵩所遺留之動產(人民幣55元)准予變賣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孫秀嵩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,民法第11 79條第1項第2款、定有明文。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 管理辦法第8條之1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、交付遺贈物或移 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,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,應聲請法 院許可後辦理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孫秀嵩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 區○○路000號)於民國93年8月12日死亡,前經鈞院93年度家 催字第249號裁定准就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件為公示催告在 案;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孫秀嵐向鈞院聲明繼承,經鈞院95年 度聲繼字第80號准予備查在案,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動產,經 聲請人通知繼承人孫秀嵐辦理領取,惟迄今皆未獲回復,致 無法遂行交付,進而產生保管箱費用支出及帳籍久存未管之 情狀,且如再延宕多年未能交付,積累之支出費用將有逾越 動產之價值,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動產等語。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已聲請本院為 公示催告,並已逾公示催告期限,被繼承人遺有動產等情, 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家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裁定影本、 被繼承人之遺產收支查詢作業及物品動產資料清單等為證, 足堪採信。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為保管必要之處置,確有 變賣遺產之必要,依首揭法律規定,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 人動產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