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3671號
TNDV,113,司繼,3671,202410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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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3671號
聲 請 人 陶士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之
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、正本中關於「一、被繼承人陶平山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弄0號)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死亡,......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一、被繼承人陶平山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弄0號)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死亡,......。」等字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。復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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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