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308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黃宇蓮
相 對 人 關于娟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 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貼 現、墊款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,960,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(下同)139年11月3日 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 案。
㈡嗣相對人於109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3,300,000元,借 款期限至139年11月17日止,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,如未 依約清償,經聲請人七日前書面通知或催告後,借款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未按期繳納 ,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共2,996,324元及 利息、違約金。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 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貸款契約書、催告函、延滯繳款暨 借貸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、回執、授信明細查詢 單等影本各1件、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,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
陳述意見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113年度司拍字第308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蜈蜞潭 1184-3 820 820分之26
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四層 合計 面積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255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○00號 1184-3 五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76.32 76.32 平方公尺 10.81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:同段2573建號,權利範圍:1000分之33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