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287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非訟代理人 許濬紘
相 對 人 梁佑丞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梁佑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債務 人對權利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 括租金、買賣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保證債 務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9,60 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 年11月20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,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相對人梁佑丞於①112年8月9日②112年11月16日③112年11 月16日簽發面額新臺幣①1,446,000元②11,060,000元③5,66 0,000元,到期日為①113年8月2日②113年8月2日③113年8月 2日之本票3紙向聲請人借款,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,依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 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、本票影本3件、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 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113年度司拍字第287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柳營區 八老爺 八老爺 452 6632.00 全部
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9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00○0號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3層樓房加強磚造、木造 208.45 169.78 124.58 502.81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、木造 6. 18 平方公尺 全部
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範圍 002 150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1層樓房鋼鐵造、磚木造 1938.69 1938.69 平方公尺 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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