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催字,113年度,129號
TNDV,113,司家催,129,2024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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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29號
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陳世財之遺產管理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
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對被繼承人陳世財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民國109年12月12日死亡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0號之4)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陳世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,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其遺產於清償債權,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,即歸屬國庫。被繼承人陳世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,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世財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陳世財於民國(下同)109年12 月12日死亡,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174號裁定 ,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,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等語,並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為證 。
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准對被繼 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、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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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