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97850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李佳明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1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國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之債務人土地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,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 。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;次按債權人於執 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執行 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,致強制 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。二、本件債權人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6600號 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,聲請本院就債務人名下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為強制執行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月9日通知債權人提出:㈠系爭土地最新全部第一類土地登 記謄本及其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欄請 勿省略);㈡倘共有人如已死亡,請提出除戶證明、繼承系統 表、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。該補正 通知函已於同年8月13日送達予債權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 附卷可稽,債權人即知應配合本院為此必要之行為,雖債權 人有於113年8月19日提出共有人名冊到院,但就已死亡之土 地之共有人羅文明、羅文基、李羅福錦、羅茂卿、胡金業等 人未提出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 繼承之證明文件。復經本院再於113年10月7日發函通知債權 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,該補正通知函已於同年10月11日送達 予債權人,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,然債權人仍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,致本院不能進行執行程序,揆諸上 開規定,債權人本件之強制執行聲請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、第30之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附表:
113年司執字097850號 財產所有人:羅國庭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左鎮區 光和 659 262 20分之2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。農牧用地。 2 臺南市 左鎮區 光和 665-1 460 20分之2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。農牧用地。 3 臺南市 左鎮區 光和 666 834 30分之4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。農牧用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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