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29113號
TNDV,113,司執,129113,2024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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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113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債 務 人 劉振鴻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
管轄,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
」,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
權利之所在地而言,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
行時,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,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劉振鴻於第三人國泰人壽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所之保險債權,惟查第三人址設臺北市
大安區,此據聲請人聲請狀載明可稽,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
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陳敬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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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