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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27719號
TNDV,113,司執,127719,2024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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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3年度司執字第127719號
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

債 務 人 王壽錄 (民國112年11月10日歿)

王水生王壽錄之繼承人


林王桂花王壽錄之繼承人


王桂香王壽錄之繼承人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
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
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,於就債務人對
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,應指第三人所在地而言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壽錄之繼承人繼承王壽錄於第三
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相關勞工退休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,
惟查上開第三人係設立於臺北市中正區,此據債權人聲請狀
載明足稽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
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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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