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26251號
TNDV,113,司執,126251,2024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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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25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謝依芳


債 務 人 邱朋仕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有所明文。又強制
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邱朋仕對第三人鈦景食品工業股
份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,而該第三人設址於嘉義地
區,此有聲請狀所戴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
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又聲請人併請求向勞工保
險局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
公會函查相對人之勞保、存款及保險、投保等資料,亦應由
該管轄法院為之。聲請人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及調查財產,自屬不合,爰依上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
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陳敬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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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