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25515號
TNDV,113,司執,125515,2024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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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515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
債 務 人 吳崢瑄吳曉珍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有所明文。又強制
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吳崢瑄吳曉珍對第三人中華郵
政股份有限公司義竹郵局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,而該第三人
設址於嘉義地區,此有聲請狀所載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
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又聲請人併
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保險、
投保等資料,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。聲請人對執行標的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,自屬不合,爰依上
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陳敬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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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