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21982號
TNDV,113,司執,121982,20241008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
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982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許俊傑
債 務 人 柯昶晨即柯景文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
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
 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而請求
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
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等資料,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。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雲林地區
,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依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
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
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陳敬程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