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20678號
TNDV,113,司執,120678,2024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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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2067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徐明德


債 務 人 黃裕庭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並未陳明應執行之
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而係請
求本院函查債務人財產,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
行為地不明之情形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大里區,有債
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
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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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