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143號
TNDV,113,司促,21143,202410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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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143號
債 權 人 鄭志健


債 務 人 吳俊毅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伍拾萬元②壹佰伍拾萬元
③壹佰捌拾萬元,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②一百
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③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
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票據法第
133條定有明文。查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3紙支票
,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由,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
查,其中支票號碼為EN0000000、EN0000000之二紙支票之提
示日均為民國113年9月26日,則債權人可得請求之利息,即
為自上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始得請求。債權人逾此部分
之利息請求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
附記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
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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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