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89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程龍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捌仟貳佰壹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
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113年度司促字第019895號附表
利息:
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275元 程龍軒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42% 002 新臺幣80827元 程龍軒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9% 003 新臺幣372109元 程龍軒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違約金:
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275元 程龍軒 自民國113年 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0827元 程龍軒 自民國113年 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372109元 程龍軒 自民國113年 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