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726號
債 權 人 華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慶漳
債 務 人 宏定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史詠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
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。」,票
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一項
所示金額及利息之請求,業據其提出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等
影本在卷,應予准許。至於聲請人請求逾年息6%計算之利息
部分(聲請人主張年息16%),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兩造就本
件票據債務另有特別約定利息或利率,是依上開規定,聲請
人依法得請求之利息以法定利率即年息6%為限,堪可認定。
聲請人之利息請求利率逾法定利率部分,於法即有未合,應
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附記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
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