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9355號
TNDV,113,司促,19355,2024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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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35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林錦煌

債 務 人 莊福勝


一、債務人莊福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零伍元,
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林錦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陸佰參拾
陸元,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
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
113年度司促字第019355號附表
利息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5205元 莊福勝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6日止 年息1.775%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002 213636元 林錦煌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6日止 年息1.775%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5205元 莊福勝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213636元 林錦煌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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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