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清算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13年度,32號
TNDV,113,司,32,2024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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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字第32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

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
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周淑慧

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久璟科技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
第1項規定,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復依非訟事件
法第26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規定之規定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本院審酌相對人之唯一董事林政緯已於民國112年10月8日死
亡,而清算事務之進行,需委任專業人士(如會計師、律師
)為之,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之規定,選派清
算人應由公司負擔報酬,而選派之清算人,於經本院核定適
當之報酬後,即有依法命由聲請人預納之必要,如聲請人拒
絕預納,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、第2項【第13條、第14
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
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。第
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,聲請人未預納者,法院得拒絕其聲
請。】之規定,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。茲依前揭非訟
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是否
願意先行負擔(支付)清算人相關報酬及費用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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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久璟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