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47號
原 告 王新凱
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
被 告 臺南市大內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楊添雅
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兩造應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前提出本件爭點整理。原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前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:㈡被告調整原告工作時間,是否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(因兩造簽立之勞動契約書第4條第3項約定:「甲方(即被告)得視業務需要調整…(原告)每日上下班間」)?㈡原告請求加班費新台幣586元,係如何計算?
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前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:㈠被告調整原告工作時間,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-1條之規定?㈡對原告請求之加班費,有無爭執?㈢若未院認定績效獎金係屬工資,則被告對原告請求之績效獎金數額,有無執?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