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959號
上 訴 人 許雯容
被上 訴 人 李為謙
朱巽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
113年7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,730元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 月5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二第295 頁)。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、答詢表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在 卷可稽(見本院卷二第301至307頁)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