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字第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王喨儀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
法定代理人 白永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
113年10月7日112年度消字第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44,8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,27
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稜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