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
原 告 方睿首
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
吳煥陽律師
被 告 戴俊峰
徐漢倫
黃郁欽
石豐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112年3月9日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,關於「主文」欄第一項「一一○年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一一一年」,關於「事實及理由」欄第四、(四)段落中之「110年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111年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故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