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20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福源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黃旻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
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
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張仕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