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1780號
TNDM,113,附民,1780,2024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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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1780號
原 告 曾麗櫻
被 告 游禮謙
杜金春
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
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 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事訴 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附字第8號、110年度 台附字第25、2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 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原告雖主張被告涉嫌詐欺等罪,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59號起訴,而提起本件損害 賠償之訴,然經本院查詢分案紀錄,尚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 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,有本院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證明附 卷可稽,且本件原告所提之原證一,亦非起訴書,而係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就113年度偵字第4259號案件所發布之通緝 書。從而,本件所涉之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於本院,揆諸前揭 規定,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至本件 原告所提之訴雖經駁回,惟此僅係程序判決,不生實體效力 ,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,或俟 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後,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,再行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附此敘明。
三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




          法 官 林政斌
          法 官 黃毓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歐慧琪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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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