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1698號
TNDM,113,附民,1698,2024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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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1698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黃啓通


送達代收人 張崇誠
被 告 歐宗松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1603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。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 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揆諸上揭規定,爰將本案移送本 院民事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

法 官 陳嘉臨

法 官 鄭銘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侯儀偵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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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