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168號
TNDM,113,聲保,168,2024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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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16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賴政男




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(113年
度執聲付字第1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賴政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賴政男因強盜等案件,前經判刑確定 ,送監執行中,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受刑人因案執行後,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920號核准假 釋,縮刑期滿日為116年7月23日,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茜雯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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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