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保字,113年度,164號
TNDM,113,聲保,164,2024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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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16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莊彥斌


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
付字第1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莊彥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莊彥斌因竊盜案件,前經判刑確定, 送監執行中,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盈敏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9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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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