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3年度,1901號
TNDM,113,聲,1901,20241023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901號
聲明異議人
即受 刑 人 吳政宏



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
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執更字第1390號指揮執行聲明異議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(如附件)。二、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,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,此所謂「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」,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 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。
三、經查,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政宏(下稱受刑人)前因涉犯 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725號偵查後,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經本 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932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後,與受刑人 另案110年度簡字第2781號,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141號 裁定,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0日確定,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執更字第1390號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代執行,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換發執行指揮書(111年度 執更助土字第146號),刑期期間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11 4年5月5日止,有各該刑事裁判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考,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之裁判主文指揮執行, 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,受刑人徒憑己見,對於上開業經確定 之裁判指摘違反程序公平正義云云,並非適法之聲明異議理 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、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庭瑜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3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