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簡附民字,113年度,200號
TNDM,113,簡附民,200,2024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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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
原 告 李和平
被 告 吳岳興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
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︰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70號,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其內容 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        
          法 官 黃鏡芳
         
         法 官 沈芳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雯庭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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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